珠暉區(qū)人民法院:兒童玩蹦床受傷,誰擔責,?法院判了
衡陽新聞網訊 通訊員刁晨報道 兒童游樂園作為孩子們的快樂天地,,在提供歡樂的同時,其背后的安全隱患也時刻牽動著家長們的心,。近日,,衡陽市珠暉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兒童在蹦床游玩中受傷而引發(fā)的責任糾紛案件,再次將公眾的目光聚焦到兒童游樂場所的安全保障問題上,。
基本案情:2023年8月,,4歲的小陳在母親的陪伴下,,興奮地踏入了被告經營的蹦床店,準備享受一場歡樂的蹦跳時光,。然而,,在一次次從高約1米的等腰梯形平臺躍向蹦面的過程中,小陳不慎摔倒,,導致右側脛骨骨折,。緊急送醫(yī)后,小陳住院治療了12天,,醫(yī)療費用高達六千余元,。小陳的監(jiān)護人認為蹦床店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,是導致孩子受傷的直接原因,,遂將蹦床店告上法庭,。
法院判決:法院審理后認為,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,,蹦床店雖在入場處及室內墻上張貼了安全提示,,并要求監(jiān)護人全程陪同,且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蹦床本身存在質量問題,,但在實際運營中,,未能有效勸導、制止小陳的不安全蹦跳行為,,且蹦床區(qū)域內跳臺高度的設置未充分考慮兒童年齡,、身高的差異性,存在管理上的疏忽,,因此需承擔40%的賠償責任,。小陳的監(jiān)護人在陪同過程中因存在疏忽,未能全程關注孩子的游玩情況,,未能及時制止其不安全行為,,增加了孩子受傷的風險,故需自行承擔60%的責任,。一審判決后,,雙方均未上訴,該案現已生效,。
法官說法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“賓館,、商場、銀行,、車站,、機場、體育場館,、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,、公共場所的經營者,、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,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,造成他人損害的,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
兒童游樂場所經營者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,,絕不能忽視對消費者尤其是兒童的安全保障責任,。同時,家長作為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線,,更應時刻保持警惕,,確保孩子在游玩過程中的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