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(yè)化,、流程化有意網(wǎng)購問題產品難獲十倍賠償
2022年8月7日,,王某從溫某處購買了5套某品牌減肥產品,支付了3500元貨款,。次日,,溫某將該產品郵寄至王某指定的收貨地點。王某收到貨后,,錄制了開箱視頻,,并于4天后委托浙江某公證檢驗機構對案涉減肥產品進行檢測,該機構在送檢商品中檢測出含有西布曲明,。西布曲明為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明令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制劑及原料藥,,王某以此為由,于2023年9月將溫某訴至法院,。
經查,,王某在2021年至2022年均向不特定的銷售者購買不同減肥產品,事后均以產品添加“西布曲明”為由起訴至全國各地法院,。
一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王某主張返還案涉產品貨款及承擔檢驗費用,,但未予支持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主張,。
王某不服,提起上訴,。二審法院認為,,王某在全國范圍內高頻次地購買類似減肥產品并提起訴訟,,呈現(xiàn)職業(yè)化,、流程化的特征,其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“以生活消費為目的”的消費者范疇,,遂維持了一審判決,。
法官表示,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,,對明顯違背生活常理,,并非生活消費需要的購買行為,不應認定其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食品安全法所保護的消費者,。
(法治網(wǎng) 潘從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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